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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6
Nov
2018

服務醫師變更為開業醫師

會籍異動

流程

  1. 請該地區負責理監事填寫理監事證明書。28屆地區負責人一覽表
  2. 至新北市牙醫師公會辦理異動事宜
  3. 至診所所在地衛生所辦理執業執照變更﹝因各地衛生所規定不同,請先去電衛生所詢問﹞

至公會辦理請檢附下列資料:

  1. 理監事證明書(由地區負責人簽章),檔案下載:理監事證明書
  2. 原服務診所離職證明,需蓋診所大小章,檔案下載:在離職證明
  3. 新北市牙醫師公會會員證書。
  4. 非本人辦理需檢附委託書,受託人需攜帶身份證正本與雙方印章。檔案下載:辦理異動委託書
  5. 會費需繳清,並繳交異動費用500元及開業費用30,000~55,000元不等(開業費用依入會時繳交之入會服務費而有所不同,請事先來電查詢),始得辦理異動。

注意事項

  • 民國99年起畢業醫師除需服務滿兩年,還須具備2年PGY訓練證明,始可為開業醫師;民國99年5月31日以前,已由國內、外牙醫學系畢業,並於民國100年12月31日進入醫療機構接受負責醫師訓練。行政院衛生署100年函文說明
  • 診所設備需達80%完工,包括招牌、照明燈、逃生指示燈、滅火器。
  • 新診所名稱請先電洽公會查詢登記,登記日起保留一個月,診所名稱不得與現有新北市牙醫診所同名(如有登記專利也不得使用)。
  • 凡開業者,衛生所需檢附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,用途需註明診所用途,如用途不符者,診所未達152坪可至工務局申請『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證明』,辦理說明請詳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流程,或洽工務局02-2960-3456#5851。

衛生所異動辦理業務相關表格請至新北市政府線上申辦服務網下載。申請項目如後:辦理醫療(事)機構開業、歇業、異動登記 / 辦理醫事人員執業、歇業、異動登記